• “自由有许多困难,民主亦非完美,然而我们(民主国家)从未建造一堵墙把我们的人民关在里面,来防止他们分开我们,自由是不可分割的,只要一人被奴役,所有的人都不自由。”——约翰·肯尼迪

  • 转载此文,纪念唐先生。几年前读唐先生的《晚清七十年》、《新中国三十年》等,方知何谓“读史使人明智”。愚以为,大陆的近代史需要重写,作为吃狼奶长大的一代,更需要重塑个人独立的历史记忆。唐先生著作,读一本,胜过今日大学一年。(dilemma2005)

  • 郭道晖,一位敢言的老教授。我认为本文有以下几个闪光点。第一,政治斗争会划分敌我矛盾、人民内部矛盾。即使属于政治斗争中的敌对一方,也应享有人权,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;第二,“枪杆子出政权”不是文明社会的政治斗争准则。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源于建国初政协会议上的程序性的授权。在民主国家,任何政党都必须通过定期、公开、竞争性的选举才能取得执政的合法性;第三,“不经司法机关审判,仅由基层党委依据党的内部文件(如《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》),以‘党法’代国法,以党委决定代法院审判”。党治国,运动治国,人治的巅峰。(dilemma2005)

  • 中央电视台在中共17届4中全会召开的当晚黄金时段,播放政论性专题节目《六个“为什么”》,其中一个是:中国为什么不搞“多党制、三权分立“,节目中称西方的民主、自由、人权,不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福祉,如果引进和盲从它们,必然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。在我贴出的这篇文章,有这样的话:“三权分立学说,在近代法学、政治学中,也被公认为基本原则。”王也杨先生讲的公认原则怎么会给中国国家和人民带来灾难呢?这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。(dilemma2005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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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听说赖昌星真有可能要回国了,至少他的前妻已经先走一步,自动归案。回想过去这么多年,中方或者派人直接找他谈判,或者和他在加拿大对簿公堂,又或 者利用外交途径游说加国有关单位,始终没法把他带回受审。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呢?依据加拿大司法单位的说法,主因是贪污重犯在中国有可能判死刑,而加拿大是 个没有死刑的国家。其实中国政府也曾公开承诺绝对不会把赖昌星送上刑场,但加拿大那边就是不相信。不只不信,在他们看来,这种承诺本身就说明了中国的司法 有问题:假如你的司法真是公正而可信的,你又怎能在审判之前就先断言被告不会被处以极刑呢?(梁文道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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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丑闻本身只不过对当事人而言,公开丑闻从来都不是另一个地方蒙羞的事情,因爲在完美的制度设计,都不能够杜绝人性的丑恶所带来的罪行,制度的目的在于,当有人没有遵守规则的时候,不管是谁,都要遭到法律的惩罚。而台湾,值得骄傲的地方在于,确实做到了这一点。(闾丘露薇)

  • 狄马先生(图中右一) 的推荐书目,认真阅读,多多思考,日有长进。与朋友们共勉。(dilemma2005)

  • 独立日看《独立宣言》有感:

    1、比较美国《独立宣言》和中国传统的造反宣言,可以了解到美国为什么在革命后能建立起一个民主法治国家,而中国历朝历代革命造反换来只是另一个专制王朝。

    2、《独立宣言》揭示出,美国人造反的原因是英国的专制和没有程序的人治、造反的目标是追求民主(如“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来自广大人民的同意”;“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”和有程序保障的法治(如“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团的权益”)。独立宣言中美国先贤的诉求是:法律至上,议会主治,司法独立,程序正义,保证人权,国际自由贸易。

    3、由《独立宣言》可见,为了人权才去争取独立的主权,主权存在目的是保障人权。即人权高于主权。(dilemma2005)

  • 网络上可以查到《梁文道:韩寒是下一个鲁迅 金庸为何加入作协?》,这篇文章中,梁先生认为金庸入作协,“显然不是为了待遇,也得不到那层象征意义,只能说是他对作协体制的一种认同。”那么,真正的知识分子是认同作协体制,还是应该像韩寒一样单挑作协?我认为,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包含在梁先生对韩寒的评价当中:“再写几年他(韩寒)就是另一个鲁迅,他只是少些鲁迅身上的深沉和悲剧感”。(dilmma2005)

  • 理性平和,文章三篇,河蟹凶猛,不能公开?纳闷之余,恍然悟出:屁民一位,刀俎鱼肉,任人宰割,绝无怨言,绝对服从,绝无二心,绝不反抗,绝对和谐。若有兴趣,请去搜索!(dilemma2005)